研究生: |
于曉雯 Yu, Hsiao-Wen |
---|---|
論文名稱: |
唐代判文中的基層社會秩序與訴訟 Grassroots Social Order and Litigation in Tang Dynasty Literary Judgments |
指導教授: |
陳登武
Chen, Deng-Wu |
口試委員: |
陳惠馨
Chen, Hwei-Syin 桂齊遜 GUEI, CHI-SHUN 陳俊強 Chen, Jyun-Chiang 劉馨珺 Liu, Shin-Chun 陳登武 Chen, Deng-Wu |
口試日期: | 2023/07/24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系所名稱: |
歷史學系 Department of History |
論文出版年: | 2023 |
畢業學年度: | 111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256 |
中文關鍵詞: | 唐判 、文苑英華 、百道判 、基層社會 、鄉里糾紛 、伍保 、息訟 、禮教 |
英文關鍵詞: | literary judgments in the Tang Dynasty, Wenyuan Yinghua, Baidao Legal Precedent, grassroots society, local disputes, Wubo system, minimizing litigation, the ritual order |
研究方法: | 歷史研究法 |
DOI URL: | http://doi.org/10.6345/NTNU202301589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32 下載:50 |
分享至: |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本文從《文苑英華》、白居易《百道判》、元稹判、出土文書判中,涉及基層社會的判文,觀察當中呈現的地方百姓糾紛、鄰里舉報、官民衝突,以及官方因公務而糾舉百姓之議題。
百姓因財物、肢體衝突、殺人誣告、和鄰人通姦生子、環境干擾而引發雙方糾紛。此類判文中,鄰里之間的情誼與和諧非試判者的主要考量,大多依照犯罪事實、考量過失或故意,依法進行裁決。
判文中常見鄉里鄰人舉報他人,此源於伍保制下鄰人有互相監督糾察的義務。唐律亦設專條,知伍保內有犯死罪、流罪、徒罪而不糾者將受懲罰,為了自保,鄉里之間頻頻糾舉各種違法情事。試判者多保持寬刑、息訟的態度處理鄰里舉報,不時亦斥責鄰人妄糾。
官民衝突判中,監臨官收取屬吏百姓的餽贈,恐有敗壞官箴之嫌,然而試判者考量收受者並無貪念,雖不合唐律規定,更貼近社會現實。官員施政只要符合儒家價值觀,即使有違反法律之處,試判者都支持官員;官民互訴時,縱然官員有理,試判者基於息訟的立場,反對官告民。若百姓因拷訊、受刑導致死傷,只要官員依法行刑就無罪。
國家以戶籍和授田支配百姓,此類判文反映官方對於制度和法令的維護。唐律規定部內田疇荒蕪,州縣長官將受懲處,故判文中出現地方官對百姓的惰農、惰業之糾。地方長官有貢舉百姓之責,並附有連帶保證責任,當地方上出現倨傲無禮、資格不符、拒不入仕的百姓時,反映刺史在選人舉材時面臨的各種狀況。
This doctoral dissertation examines literary judgments from various sources, including "Wenyuan Yinghua", Bai Juyi's "Baidao Legal Precedent", Yuan Zhen's judgements, and Dunhuang Manuscripts, focusing on cases involving grassroots society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It observes disputes among local residents, neighborly reports, conflicts between officials and civilians, as well as issues where officials report citizens due to official duties.
Common disputes among citizens arise from conflicts over property, physical altercations, false accusations of murder, adultery and childbirth with neighbors, and environmental disturbances. In such cases, the literati's primary consideration was not the harmony and friendship among neighbors. They made rulings according to the law,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factual evidence of the crimes, and assessing negligence or intent.
Literary judgments frequently depict instances of neighbors reporting on one another. This stems from the mutual duty of supervision and reporting among neighbors under the Wubo system. The Tang Code also included provisions that punished those who were aware of but failed to report serious crimes, such as capital offenses, banishment, or hard labor, within the Wubo neighborhood. To protect themselves, neighbors often reported various illegal activities. Literati often adopted a lenient and conciliatory approach when dealing with neighborly reports, occasionally admonishing neighbors for frivolous accusations.
In cases of conflicts between officials and civilians, there are instances where supervisory officials accepted gifts from their subordinates and citizens. Although this practice might be seen as detrimental to official integrity, literati considered whether the recipient had any greedy intentions. Despite not adhering strictly to the Tang Code, this approach aligned more closely with societal reality. Officials' governance actions that aligned with Confucian values often received support from literati, even if they deviated from the law. In cases where officials and citizens were in dispute, literati, due to their stance on minimizing litigation, tended to oppose officials suing citizens. If citizens suffered injury or death due to torture or punishment, as long as the officials executed the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y were deemed innocent.
The state controlled the population through household registrations and land allocation, and these literary judgments reflect the authorities' maintenance of these systems and regulations. The Tang Code stipulated that if fields within a department's jurisdiction were left uncultivated, the local officials would face punishment. Therefore, literary judgments include cases where local officials reprimanded citizens for neglecting farming and their respective professions. Local officials had the responsibility of recommending citizens for working on the civil service and were held accountable for their behavior. Instances of arrogant unqualified, or those who refused official positions among the local population reveal the challenges that provincial officials faced when selecting and appointing individuals.
一、史料文獻(按年代先後排序)
(漢)司馬遷撰,《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63。
(漢)韓嬰著,周廷寀校,《韓詩外傳》,北京:中華書局,1985。
(漢)劉向撰,張濤譯注,《列女傳譯注》,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1990。
(西漢)劉向集錄,《戰國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4。
(魏)王肅注,《孔子家語》,臺北:世界書局,1991。
(漢)蔡邕,《琴操》,北京:中華書局,1985。
(晉)陳壽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64。
(晉)干寶撰,賈二強校點,《搜神記》,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
(晉)常璩撰;任乃強校注,《華陽國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晉)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雜記》,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
(南朝宋)范瞱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
(南朝宋)劉義慶著,(南朝梁)劉孝標注,余嘉錫箋疏,周祖謨等整理,《世說新語箋疏》,臺北:華正書局,1984。
(梁)沈約,《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
(梁)宗懍撰,《荊楚歲時記》,北京:中華書局,1991。
(梁)蕭統編,(唐)李善注,《文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
(後魏)賈思勰原著,繆啟愉校釋,繆桂龍參校,《齊民要術校釋》,北京:農業出版社,1982。
(後魏)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段熙仲點校;陳橋驛復校,《水經注疏》,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
(唐)令狐德棻等撰,《周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
(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
(唐)魏徵等撰,《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82。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
(唐)張鷟著,蔣宗許,劉雲生等箋注,《龍筋鳳隨判箋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唐)歐陽詢撰;汪紹楹校,《藝文類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唐)吳兢撰,《貞觀政要》,臺北:黎明文化,1990。
(唐)徐堅等著,《初學記》,北京:中華書局,1962。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
(唐)蕭嵩等撰,《大唐開元禮》,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
(唐)李吉甫撰,賀次君點校,《元和郡縣圖志》,北京:中華書局,1983。
(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
(唐)元稹撰,冀勤點校,《元稹集》,北京:中華書局,1982。
(唐)王梵志,項楚校注,《王梵志詩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唐)白居易,朱金城箋校,《白居易集箋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唐)張鷟撰;趙守儼點校,《朝野僉載》,北京:中華書局,1997。
(唐)陳子昂,彭慶生校注,《陳子昂集校注》,合肥,黃山書社,2015。
(唐)劉禹錫著,陶敏,陶紅雨校注,《劉禹錫全集編年校注》,長沙:嶽麓書社,2003。
(唐)劉肅撰;許德楠,李鼎霞點校,《大唐新語》,北京:中華書局,1997。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
(五代)王仁裕撰,丁如明點校,《開元天寳遺事》,北京:中華書局,1985。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宋)王溥撰,牛繼清校證,《唐會要校證》,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
(宋)竇儀等詳定,岳純之校證,《宋刑統校證》,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宋)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宋)王欽若等編纂,周勛初等校訂,《冊府元龜(校訂本)》,南京:鳳凰出版社,2006。
(宋)王讜撰;周勛初校證,《唐語林校證》,北京:中華書局,1987。
(宋)李昉等編,《太平御覽》,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
(宋)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北京:中華書局,1995。
(宋)李昉等編,《文苑英華》,北京:中華書局,1982。
(宋)薛居正等撰,《舊五代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
(宋)歐陽脩,宋祁撰,《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
(宋)歐陽脩,《新五代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
(宋)洪興祖撰;白化文等點校,《楚辭補注》,北京:中華書局,2000。
(宋)洪邁,《容齋隨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宋)孫光憲,《北夢瑣言》,北京:中華書局,1985
(宋)晁公武,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上海:上海古籍,1990。
(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宋)鄭克編撰;劉俊文譯注點校,《折獄龜鑑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1988。
(宋)鄭樵,《通志》,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6。
(宋)司馬光編著;(元)胡三省音註,《資治通鑑》,北平:古籍出版社,1956。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
(明)吳訥、徐師曾、陳懋仁等著,《文體序說三種》,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6。
(清)王先謙撰;龔抗雲整理,《釋名疏證補》,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19。
(清)紀昀等著,四庫全書研究所整理,《欽定四庫全書總目(整理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
(清)郭慶藩撰;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95。
(清)董誥等編,《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7。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方文化学院東京研究所,1933。
陳奇猷校注,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編輯,《韓非子》,北京:中華書局,1959。
商務印書館編,《敦煌遺書總目索引》,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
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組校點,《國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馬非百,《管子輕重篇新詮》,北京:中華書局,1979。
毛漢光撰,《唐代墓誌銘彙編附考(十三冊)》,臺北: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1984。
中村茂夫譯註,《唐律疏議‧賊盜律》,收入律令研究會編,《譯註日本律令七.唐律疏議譯註篇三》,東京:東京堂出版,1987。
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錄(二)》,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
黃暉撰,《論衡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0。
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陳尚君輯校,《全唐詩補編》,北京:中華書局,1992。
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臺北:新文豐,1993。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
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96。
仁井田陞著,池田溫等編,《唐令拾遺補——付唐日兩令對照一覽》,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7。
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
上海古籍出版社編;王根林等校點,《漢魏六朝筆記小說大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孝經注疏》,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周易正義》,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孟子注疏》,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尚書正義》,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論語注疏》,北京:北京大學,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2000。
丁如明等校點,《唐五代筆記小說大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楊一凡、徐立志主編,《歷代判例判牘(一)》,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
傅增湘,《文苑英華校記(陸)》,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
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2007。
蔣宗許、劉云生等箋注,《龍筋鳳髓判箋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二、專書(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中文
丁凌華,《中國喪服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仇鹿鳴,《長安與河北之間:中晚唐的政治與文化》,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
王勛成,《唐代銓選與文學》,北京:中華書局,2001。
古怡青,《唐代府兵制度興衰研究——從衛士負擔談起》,臺北:新文豐出版,2002。
安居香山、中村璋八輯,《緯書集成》,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
池田溫著,龔澤銑譯,《中國古代籍帳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
西嶋定生著,馮佐哲等譯,《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農業出版社,1984。
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瀋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
吳麗娛,《終極之典:中古喪葬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2。
吳麗娛,《敦煌書儀與禮法》,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
李世進、張昌紅校注,《唐代判詞選注》,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16。
李貞德,《女人的中國醫療史:漢唐之間的健康照顧與性別》,臺北:三民書局,2020。
李淑媛,《爭財競產:唐宋的家產與法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李德輝,《全唐文作者小傳正補》,瀋陽:遼海出版社,2010。
李樹桐,《唐史研究》,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9。
汪世榮,《中國古代判詞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谷更有,《唐宋國家與鄉村社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谷更有、王文兵,《唐宋時期的村落與鄉村治理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2。
谷更有等,《唐宋時期的鄉村控制與基層社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
岳純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論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林素英,《古代生命禮儀中的生死觀》,臺北:文津出版社,1997。
胡如雷,《隋唐五代社會經濟史論稿》,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
胡恆,《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
夏婷婷,《唐代擬制判決中的法律發現:對唐代判詞的另一種解讀》,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
徐暢,《長安未遠:唐代京畿的鄉村社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1。
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
張玉興,《唐代縣官與地方社會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
張安福,《唐代農民家庭經濟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張德美,《皇權下縣:秦漢以來基層管理制度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
陳尚君,《唐代文學叢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陳俊強,《皇恩浩蕩——皇帝統治的另一面》,臺北:五南圖書,2005。
陳弱水,《唐代文士與中國思想的轉型》,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6。
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臺北:里仁,1994。
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社會與國家》,臺北:五南圖書,2009。
陳登武,,《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與國家》,臺北:五南,2005。
陳璽,《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17。
麥大維(David McMullen)著,張達志、蔡明瓊譯,《唐代中國的國家與學者》,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9。
傅璇琮,《唐代科舉與文學》,臺北:文史哲,1994。
傅璇琮等編,《唐五代人物傳記資料綜合索引》,北京:中華書局,1982。
費孝通,《鄉土中國 生育制度 鄉土重建》,武漢:長江文藝出版社,2019。
黃一農,《社會天文學十講》,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楊天宇,《禮記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楊曉宜,《唐代的捕亡制度》,新北市: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2。
溫鐵軍,《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葛兆光,《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二編》,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9。
雷聞,《官文書與唐代政務運行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
趙貞,《唐宋天文星占與帝王政治》,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
趙晶,《《天聖令》與唐宋法制考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
劉淑芬,《中古的佛教與社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劉燕儷,《唐律中的夫妻關係》,臺北:五南,2007。
劉靜貞,《不舉子:宋人的生育問題》,臺北縣:稻鄉出版社,1998。
鄭顯文,《中國古代的法典、制度和禮法社會》,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
魯西奇,《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2021。
蕭公權著,張皓、張升譯,《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臺北:聯經,2014。
賴瑞和,《唐代基層文官》,臺北:聯經,2004。
韓國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96。
羅彤華,《同居共財:唐代家庭研究》,臺北:政大出版社,2015。
譚淑娟,《唐代判體文研究》,濟南:齊魯書社,2014。
(二)外文
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
愛宕元,《唐代地域社會史研究》,京都:同朋出版舍,1997。
瀧川政次郎,《支那法制史研究》,東京:有斐閣,1940。
三、期刊論文(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中文
刁培俊,〈官治、民治規範下村民的「自在生活」——宋朝村民生活世界初探〉,《文史哲》,2013年4期(濟南,2013.07),頁93-106。
于曉雯,〈唐判研讀舉隅(二)——以《文苑英華‧判》「師學門」、「為政門」為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12(北京,2018.12),頁323-348。
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魯番、敦煌出土文書研究〉,《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79年期(北京,1979.06),頁48-61。
毛蕾,〈唐「銅匭」設置地點小考〉,《唐史論叢》,11(西安,2009.02),頁23-29。
王子今,〈張家山漢簡所見「妻悍」「妻毆夫」等事論說〉,《南都學壇》,22:4(南陽,2002.07),頁5-8。
王立洲,〈《歸藏》在漢、魏兩代的文化史意義〉,《古典文獻研究》,12(南京,2009.07),頁1-13。
王彬、張沛,〈從《唐律看唐代對長安西市交易及市場的管理〉,《咸陽師範學院學報》,29:1(咸陽,2014.01),頁84-85。
王彬、張沛,,〈馮師英:首個因出土墓誌證實的唐長安西市令——《馮師英墓誌〉考釋》〉,《咸陽師範學院學報》,35:5(咸陽,2020.09),頁67-72。
王斐弘,〈敦煌寫本《文明判集殘卷》研究〉,《敦煌研究》,2002年3期(蘭州,2002.07),頁32-40;〈輝煌與印證:敦煌《文明判集殘卷》研究〉,《現代法學》,25:4(重慶,2003.08),頁64-73。
史睿,〈漢唐題額書法的文化史考察——以敦煌題額等資料爲例〉,《書法研究》,2021年1期(上海,2021.03),頁27-41。
田振洪,〈從書判看唐代的損害賠償制度〉,《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0:3(秦皇島,2009.09),頁124-127。
田振洪,,〈唐代法律語境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3期(福州,2011.05),頁129-135。
田野,〈元稹判文中的法律思想初探〉,《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8:3(昆明,2015.05),頁20-26。
田野,,〈從孝親相關擬判看唐代司法過程中的觀念衝突〉,《濟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5:3(濟南,2015),頁29-30。
石野智大,周東平、黃靜譯,〈唐代縣行政下「不良」的犯罪調查〉,《法律史譯評》,6(上海,2018.11),頁153-168。
任士英,〈試論唐朝均田令時代的移民政策〉,《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7年2期(西安,1997.06),頁111-124。
任樹民,〈試論唐代的左道斜封政治〉,《西藏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4年1期(咸陽,1994),頁73-78、86。
向群,〈唐判略論〉,《華學》編輯委員會編,《華學(第二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6),頁356-366。
向群,〈「水石類銀判」所見唐代嶺南的溪洞社會〉,《嶺南文史》,2015年4期(廣州,2015.12),頁17-19。
朱明勛,〈中國古代的孝感靈異現象論析〉,《內江師範學院學報》,29:5(內江,2014),頁57-59。
何汝泉,〈唐代的「寬鄉」與「狹鄉」〉,《西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年1期,(重慶,1994.02),頁104-105。
吳承學,〈唐代判文文體及源流研究〉,《文學遺產》,1999年第6期(北京,1999),頁21-33。
吳景傑,〈唐代斷屠政策的發展與社會變遷〉,《史原》,25(臺北,2013.09),頁197-233。
吳麗君,〈唐《開成石經》刊刻的社會背景綜述〉,《承德民族師專學報》,25:1(承德,2005.03),頁38-40。
李天石,〈從判文看唐代的良賤制度〉,《中國史研究》,1999年4期(北京,1999.11),頁94-102。
李世進,〈《文明判集殘卷》新探〉,《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5:6(太原,2009),頁14-17。
李時銘,〈「鄭聲淫」在經學上的糾葛及其音樂問題〉,《逢甲人文社會學報》,2(臺中,2001.05),頁39-71。
李淑媛,〈唐宋戶絕財產繼承之分配及其歸屬〉,《法制史研究》,1(臺北:2000.12),頁1-35。
李淑媛,〈唐代家庭暴力中的虐兒現象——以唐律為中心之探討〉,《興大歷史學報》,18(臺中,2007.6),頁115-140。
李劍國,〈略論孝子故事中的「孝感」母題〉,《文史哲》,2014年5期(濟南,2014),頁54-60。
李德輝,〈《全唐文》作者小傳辨誤〉,《綿陽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7:3(綿陽,2018.03),頁2。
杜文玉,〈唐代宦官世家考述〉,《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7:2(西安,1998.06),頁78-84;
杜文玉,〈唐代宦官及其內部結構〉,《學術月刊》,2000年6期(上海,2000.06),頁88-95。
杜明德,〈論「喪主」〉,《高雄師大國文學報》,32(高雄,2020.07),頁55-78。
沈如泉,〈敦煌伯3818唐判與宋代花判〉,《敦煌研究》,2016年1期(蘭州,2016.02),頁85-91。
肖莹星,〈淺析元白判文〉,《南昌高專學報》,2009年1期(南昌,2009.02),頁41-42。
谷更有,〈唐代的村與村正〉,《中國社會歷史評論》,2005年期(天津,2006.02),頁109-118。
妹尾達彥,〈唐代長安的東市與西市〉,《乾陵文化研究》,4(咸陽,2008.12),頁341。
屈蓉蓉,〈唐代里正職能新探——以吐魯番出土文書為中心〉,《唐史論叢》,29(西安,2019.09),頁26-40。
林楓珏,〈唐代的鄉里制與村制〉,《早期中國史研究》,2:3(臺北,2010.12),頁231-255。
金聖翰,〈唐代均田制下寬鄉的給田基準額〉,《中國史研究》,2003年4期(北京,2003),頁85-100。
阿部泰記,〈白居易《百道判》置疑〉,《異文化研究》,13(山口,2019.03),頁1-14。
姚上移,〈四民分業與唐代商人法律地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33:2(鄭州,2014.04),頁19-22。
姚平,〈論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學術月刊》,2003年7期(上海,2003),頁68-74。
姜伯勤,〈從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終結〉,《歷史研究》,1990年3期(北京,1990.06),頁17-23。
姜斌,〈唐代商人服飾探賾——從國家政策角度分析〉,《西部學刊》,182(西安2023.03),頁121-124。
宣曉偉,〈中央集權制下的制度安排:禮治與儒法兼綜——「現代化轉型視角下的中央與關係研究」之十八〉,《中國發展觀察》,2016年1期(北京,2016.01),頁31-34。
宣曉偉,〈中央集權制下的制度安排:家天下與士大夫政治——「現代化轉型視角下的中央與關係研究」之十九〉,《中國發展觀察》,2016年2期(北京,2016.01),頁35-37。
胡小林,〈宋玉《舞賦》真偽補考〉,《襄樊學院學報》,31:7(襄樊,2010.07),頁25-27。
胡雲薇,〈聞哀小考〉,《早期中國史研究》,1(臺北,2009.07),頁105-122。
孫克誠,〈論儒門哭禮及其情與禮〉,《孔子研究》,2014年3期(濟南,2014),頁73-84。
孫英剛,〈誰的祥瑞?唐代鄉村的權力與秩序〉,《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42:6(太原,2019.11),頁26-32。
孫寧,〈唐代普通民戶的戶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15(上海:2021.12),頁142-165。
孫曉輝,〈唐代樂判論議〉,《音樂藝術(上海音樂學院學報)》,2017年3期(上海,2017.09),頁85-98。
徐學標,〈秦書八體之署書研究〉,《山東藝術》,2017年3期(濟南,2017.06),頁107-113。
桂齊遜,〈唐律「刑事責任能力」規定及其相關規範分析〉,《元培學報》,5(新竹,1998.12),頁99-121。
桂齊遜,〈唐律關於「二罪以上俱發」等相關規範試析〉,《華岡文科學報》,25(臺北,2002.03),頁111-144。
桂齊遜,〈唐律關於維護「社會集體安全」規範之研究〉,《法制史研究》,3(臺北,2002.12),頁71-94。
桂齊遜,〈唐律懲處「貢舉非其人」與「考選不實」相關規範試析〉,《史學彙刊》,20(臺北,2005.12),頁93-122。
桂齊遜,〈唐律為維護「家內秩序」之立法規範分析——以「尊卑相犯」為例〉,《史學彙刊》,27(臺北,2011.06),頁25-50。
桂齊遜,〈唐律關於「故意犯」、「過失犯」、「錯誤犯」相關規範研究〉,《史學彙刊》,35(臺北,2016.12),頁29-74。
秦飛,〈師道的贊歌與祭奠——「心喪禮」之淺論〉,《理論界》,2014年1期(瀋陽,2014.01),頁141-143。
耿元酈,〈結社相資:唐五代宋初鄉村生存秩序的自我維繫〉,《河北學刊》,42:3(石家莊,2022.05),頁167-175。
高世瑜,〈唐律:性別制度的法典化〉,《唐研究》,10(北京,2004.12),頁329-360。
高明士,〈唐代私學的發展〉,《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20(臺北,1971.06),頁219-289。
高明士,〈論隋唐學禮中的鄉飲酒禮〉,《玄奘人文學報》,6(新竹,2006.2),頁33-61。
高壽仙,〈「官不下縣」還是「皇權不下縣」?——對基層治理中「皇權不下縣」的一點思考〉,《史學理論研究》,2020年5期(北京,2020.09),59-67。
康國章,〈唐代的正字運動與與儒學經典用字研究〉,《殷都學刊》,2022年3期(安陽,2022.09),頁112-117。
張海英,〈「國權」:「下縣」與「不下縣」之間——析明清政府對江南市鎮的管理〉,《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2(北京,2017.01),頁145-159。
張婷婷,〈古琴「鼓」與「彈」的技藝源流演變——戰國以前古琴非彈撥樂器考略〉,《藝術百家》,2014年4期(南京,2014),頁182-186。
張新光,〈質疑「皇權不下縣」:基於宏觀的長時段的動態歷史考證〉,《華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1期(上海,2007.03),頁85-94。
張劍光,鄒國慰,〈唐代商人社會地位的變化及其意義〉,《上海師範大學學報》,1989年2期(上海,1989.07),頁102-109。
張艷云、宋冰,〈論唐代保辜制度的實際運用——從《唐寶應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談起〉,《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6期(西安,2003.11),頁99-104。
張豔云,〈《文明判集殘卷》探究〉,《敦煌研究》,2000年4期(蘭州,2000.12),頁105-111。
陳永勝,〈《寶應元年六月高昌縣勘問康失芬行車傷人案》若干法律問題探析〉,《敦煌研究》,2003年5期(蘭州,2003.10),頁85-88。
陳俊強,〈關於唐代法律中的時間問題〉,《法制史研究》,32(臺北,2017.12),頁1-44。
,〈唐律中的「無罪名」與「無罪」初探〉,《法制史研究》,19(臺北,2011.06),頁1-23。
陳弱水,〈唐代長安的宦官社群——特論其與軍人的關係〉,《唐研究》,15(北京,2009.12),頁171-198。
陳登武,〈論唐代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課題:以「康失芬行車傷人案」為中心〉,《興大人文學報》,35(臺中,2005.06),頁577-609。
陳登武,〈再論白居易〈百道判〉——以法律推理為中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45(臺北,2011.06),頁41-72。
陳登武,〈白居易《百道判》中的禮教思想〉,《法制史研究》,23(臺北,2013.06),頁113-143。
陳登武,〈從「音律」到「法律」——兼論荀子〈樂論〉與中國法思想的開展〉,《法制史研究》,27(臺北:2015.06),頁1-31。
陳登武,〈敦煌出土《唐判集殘卷》中的法律與社會問題——兼論唐代「判」的傳播〉,《法制史研究》,31(臺北,2017.07),頁1-30。
陳隆予,〈論開成石經對儒學群經彙集與傳承的重要意義〉,《平頂山學院學報》,30:6(平頂山,2015.12),頁32-34、47。
陳勤娜,〈唐代雙關判文的特徵分析〉,《蘭臺世界》,2013年9期(瀋陽,2013.03),頁1、4。
陳勤娜,〈張鷟白居易判文差異比較研究〉,《河北學刊》,33:2(石家莊,2013.03),頁112-116。
陳銳,〈唐代判詞中的法意、邏輯與修辭——以《文苑英華‧刑獄門》為中心的考察〉,《現代法學》,35:4(重慶,2013.07),頁47-61。
陳曉強,〈敦煌社邑文書中的「營葬」用物考〉,《西夏研究》,2015年3期(銀川,2015.08),頁76-84。
陸悅,〈縣以下代表皇權的人員?——胡恆《皇權不下縣》讀後〉,《法律史評論》,9(成都,2017.04),頁324-335。
陸慶夫,〈從敦煌寫本判文看唐代長安的粟特聚落〉,《敦煌學輯刊》,1996年1期(蘭州,1996),頁47-51。
彭美玲,〈凶事禮哭——中國古代儒式喪禮中的哭泣儀式及後世的傳承演變〉,《成大中文學報》,39(臺南,2012.12),頁1-47。
彭麗華,〈唐宋《營繕令》「津橋道路」條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15(上海,2021.12),頁166-186。
游自勇,〈漢唐時期「鄉飲酒」禮制化考論〉,《漢學研究》,22:2(臺北,2004.12),頁245-270。
黃正建,〈王涯奏文與唐後期車服制度的變化〉,《唐研究》,10(北京,2004.12),頁297-327。
黃正建,〈從有關占星妖言左道的「判」看唐代文士對此類罪行的理解與應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14(北京,2020.12),頁79-113。
黃美鈴,〈〈馮燕傳〉、〈馮燕歌〉、〈水調七遍〉對馮燕的謳歌〉,《漢學研究》,24:2(臺北,2006.12),頁171-190。
黃景春,〈論我國冥婚的歷史、現狀及根源——兼與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問題〉,《民間文化論壇》,2005年5期(北京,2005),頁97-103。
黃慶豐,〈論唐文書法律制度:以《百道判》為文本考〉,《求索》,2012年11期(長沙,2012.11),頁86-88。
楊世鐵,〈榜書、署書、擘窠書源流考〉,《內江師範學院學報》,36:5(內江,2021.05),頁56-61。
楊曉宜,〈杜佑理想社會之建構——以《通典.食貨典》為中心〉,《早期中國史研究》,7:1(臺北,2015.06),頁39-87。
楊曉宜,〈唐判研讀舉隅(一)——以《文苑英華‧判》「師學門」、「刑獄門」、「為政門」為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11(北京,2017.12),頁250-272。
楊曉宜,〈從〈為人興利判〉看唐代官員的均水理念與為政經驗〉,《早期中國史研究》,9:2(臺北,2017.12),頁143-169。
溫鐵軍,〈半個世紀的農村制度變遷〉,《戰略與管理》,1999年6期(北京,1999.12),頁76-82。
葛兆光,〈嚴昏曉之節——古代中國關於白天與夜晚觀念的思想史分析〉,《臺大歷史學報》,32(臺北,2003.12),頁33-55。
虞萬里,〈20世紀熹平石經研究鳥瞰〉,《中國經學》,(桂林,2018.12),頁193-246。
解揚,〈皇權到底下不下縣〉,《歷史評論》,2022年5期(北京,2022),頁79-83。
路遠,〈唐國學《五經壁本》考——從《五經壁本》到《開成石經》〉,《文博》,1997年2期(西安,1997.04),頁39-42。
雷聞,〈隋唐時期的聚眾之禁——中古國家與宗教儀式關係之一側面〉,《文史哲》,2022年4期(濟南,2022),頁118-134。
寧昶英,〈素琴考〉,《內蒙古民族師院學報》,1986年2期(通遼,1986),頁31-33、24。
蓋金偉,〈漢唐「心喪禮」簡論〉,《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1:6(揚州,2007.11),頁116-120。
趙貞,〈唐前期政治鬥爭中的天文背景〉,《晉陽學刊》,2011年6期(太原,2011.11),頁108-110。
趙貞、張毅,〈從律令到判:唐代天文政策試論〉,《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4:1(南寧,2012.02),頁63-69。
趙晶,〈唐代「保辜」再蠡測——《唐寶應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再考〉,《敦煌吐魯番研究》,16(上海,2016.10),頁181-199。
趙璐璐,〈唐代縣級政務運行機制研究述評〉,《唐宋歷史評論》,1(北京,2015.03),頁219-236。
齊陳駿,〈讀伯3813號《唐判集》札記〉,《敦煌學輯刊》,1996年1期(蘭州,1996.06),頁14-19。
劉小明,〈《文苑英華》判文中的唐代官吏經濟犯罪和司法犯罪〉,《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6期(上海,2010.11),頁71-76;〈《文苑英華》判文中所見唐代官吏失職犯罪〉,《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8:4(邯鄲,2011.12),頁71-73。
劉海波,〈略論唐代對祥瑞事務的管理〉,《河北青年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4年2期(石家莊,2014),頁83-86。
劉啟傳,〈敦煌民間結社喪葬救助研究〉,《求索》,2015年12期(長沙,2015.12),頁172-176。
劉淑芬,〈年三月十——中古後期的斷屠與齋戒(上)、(下)〉,《大陸雜誌》,104:1(臺北,2002.01),頁15-33;104:2(臺北,2002.02),頁16-30。
劉增貴,〈門戶與中國社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8:4(臺北,1997.12),頁814-897。
劉樂賢,〈「生死異路,各有城郭」——讀駱駝城出土的一件冥婚文書〉,《歷史研究》,2011年6期(北京,2011),頁86-98。
劉馨珺,〈宋代判決文書中「檢法擬筆」的原則〉,《法制史研究》,11(臺北,2007.06),頁1-60。
劉馨珺,〈請求公事——宋代地方官犯罪探析〉,《法律史譯評》,5(上海,2017),頁110-165。
鄧星亮,〈唐代冥婚略考〉,《攀枝花學院學報》,2005年6期(攀枝花,2005),頁53-58。
魯西奇,〈制度的地方差異性與統一性:隋代鄉里制度及其實行〉,《中國社會科學》,2017年10期(北京,2017.10),頁181-203;
魯西奇,〈王朝國家的社會控制及其地域差異——以唐代鄉里制度的實行為中心〉,《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48:1(西安,2019.01),頁156-169。
魯西奇,〈「下縣的皇權」:中國古代鄉里制度及其實質〉,《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4期(北京,2019.07),頁74-86;
霍存福,〈張鷟《龍筋鳳髓判》與白居易《甲乙判》異同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2期(長春,1997.04),頁45-52。
霍存福,〈《龍筋鳳髓判》判目破譯——張鷟判詞問目源自真實案例、奏章、史事考〉,《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2期(長春,1998.04),頁19-27、94。
霍存福,〈唐代判詞中的實判——兼與擬判比較〉,《現代法學》,35:6(重慶,2013.11),頁22-40。
戴顯群,〈唐代投匭制度述論〉,《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1期(福州,2005.01),頁120-124。
蹇長春,〈《百道判》及其學術價值——兼論白居易的早期思想〉,《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84年3期(蘭州,1984.04),頁44-56。
韓碧琴,〈中祥拾零〉,《興大中文學報》,38(臺中,2015.12),頁137-168。
羅彤華,〈唐代的伍保制〉,《新史學》,8:3(臺北,1997.09),頁1-42。
羅彤華,〈唐代社會的無夫姦現象〉,《新史學》,20:3(臺北,2009.09),頁53-97。
羅彤華解讀,〈〈田令〉唐令4條〉,收入高明士主編,《天聖令譯註》(臺北:元照出版,2017),頁24。
譚淑娟,〈試論唐代科判與唐代法律的關係——《文苑英華》中的判文為例〉,《安順學院學報》,11:6(安順,2009.12),頁74-77。
譚淑娟,〈關於張鷟《龍筋鳳髓判》文風問題的探討——兼與白居易《百道判》比較〉,《江海學刊》,(南京,2010.05),頁182-187。
譚淑娟,〈法制與文學的完美融合——敦煌《文明判集殘卷》分析〉,《前沿》,2010年10期(呼和浩特,2010.05),頁133-135。
(二)外文
山根清志,〈唐前半期における鄰保とその機能:いわゆる攤逃の弊を手がかりとして〉,《東洋史研究》,41:2(京都,1982.09),頁253-298。
中川學,〈八、九世紀中国の隣保組織〉,《一橋論叢》,83:3(東京,1980. 03),頁414-428。
石野智大,〈唐代郷里制下における里正の治安維持活動〉,《駿台史學》,140(東京,2010.08),頁31-50。
市原亨吉,〈唐代の「判」について〉,《東方學報》,33(京都,1963.05),頁119-198。
瀧川政次郎,〈文苑英華の判について(上)〉,《東洋學報》,28:1(東京,1941.02),頁1-35。
瀧川政次郎,〈文苑英華の判について(下)〉,《東洋學報》,28:2(東京,1941.06),頁190-213。
四、專書論文(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中文
于曉雯,〈從碾磑管理看唐宋水權概念〉,收入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中國法制史學會‧唐律研讀會主編,《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11),頁361-385。
大澤正昭,〈「妒婦」、「悍妻」以及「懼內」——唐宋變革期的婚姻與家庭之變化〉,收入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頁829-837。
牛來穎,〈天聖營繕令復原唐令研究〉,收入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650-674。
黃正建,〈天聖雜令復原唐令研究〉,收入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718-753。
向群,〈略論唐判所見唐禮法中的繼嗣問題〉,收入鄭學檬,冷敏述主編,《唐代文化研究論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頁462-474。
吳謹伎,〈論唐律「計贓定罪量刑」原則—以名例律之規定為主—〉,收入高明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臺北:五南圖書,2003),頁187-230。
李玉璽,〈報喜也有罪?——從唐律的詐為瑞應談起〉,收錄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秩序》(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頁173-226。
李淑媛,〈唐代的家庭暴力——以虐妻、毆夫為中心之思考〉,收入高明士主編,《東亞傳統家禮教育與國法(二):家內秩序與國法》(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5),頁145-196。
妹尾達彥,宋金文譯,〈唐代後期的長安與傳奇小說——以《李娃傳》的分析為中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1995),頁509-553。
姜伯勤,〈王涯與中唐時期的令與禮〉,收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編委會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慶祝韓國磐先生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頁42-72。
洪文琪,〈唐律對於「侵巷街阡陌」的相關規範──兼論唐代的京城街道管理〉,收入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秩序》(臺北:元照,2013),頁1-33。
桂齊遜,〈《宋刑統‧戶婚律》研究〉,收入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主編,《第二屆海峽兩岸「宋代社會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2012),頁81-107。
張文晶,〈唐代的女性與訴訟——以判文為中心〉,收入柳立言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頁1-46。
張穎德,〈唐判中的祥瑞——以《文苑英華.孝感判》為中心〉,收入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秩序》(臺北:元照出版,2013),頁227-252。
陳惠馨,〈唐律「化外人相犯」條及化內人與化外人間的法律關係〉,收入高明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臺北:五南圖書,2003),頁1-30。
陳登武,〈白居易《百道判》試析——兼論「經義折獄」的影響〉,收入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2008),頁343-414。
雷聞,〈祈雨與唐代社會研究〉,收入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八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頁245-289。
劉馨珺,〈從唐代「擬判」論法律教育——以《文苑英華》為主〉,收入陳俊強主編,《中國歷史文化新論——高明士教授八秩嵩壽文集》(臺北:文華元創,2020),頁83-112。
濱口重國,黃正建譯,〈所謂隋的廢止鄉官〉,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中國史論著選譯(四)》(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315-333。
嚴耕望,〈唐人習業山林寺院之風尚〉,收入氏著,《嚴耕望史學論文集(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頁886-931。
礪波護,黃正建譯,〈唐代的縣尉〉,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558-584。
(二)外文
布目潮渢,〈白居易の判を通して見た唐代の蔭〉,收入木村英一博士頌寿記念事業会編,《中国哲学史の展望と模索》(東京:創文社,1976),頁545-562;〈白居易の判を通して見た唐代の復讐〉,收入森三樹三郎博士頌壽記念事業會編,《東洋学論集:森三樹三郎博士頌寿記念》(京都:朋友書店,1979),頁571-585。
池田溫,〈敦煌本判集三種〉,收入末松保和博士古稀記念会編,《古代東アジア史論集(下)》,(東京:吉川弘文館,1978),頁421-462。
五、學位論文(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中文
卜蓉蓉,〈晚唐五代敦煌社邑喪葬互助研究〉,太原:山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8。
王妍妍,〈論唐代的縣丞〉,北京:首都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7。
王淑榮,〈論隋唐時期的「左道」〉,西安:陝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0。
仝玉霞,〈《甲乙判》研究〉,西安: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
吳娟,〈白居易《百道判》與《唐律疏議》及儒家經典對應研究〉,長春: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吳霖,〈怒花湧朝:儒家語境中的白居易法律思想〉,上海: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1。
林楓珏,〈唐代的基層行政組織〉,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0。
侯濤,〈《甲乙判》裁判說理研究〉,重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9。
桂齊遜,〈唐代「判」的研究——以唐律與皇權的互動關係為中心〉,臺北: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6。
涂宗呈,〈神魂、屍骸與塚墓——唐代兩京的死亡場景與喪葬文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2。
高梓軒,〈唐代贖刑制度研究〉,新北市: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6。
張穎德,〈唐代「判」中官員的公罪與私罪—以《文苑英華》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2014。
陳小遠,〈《文苑英華》判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11。
陳恬逸,〈彭叔夏《文苑英華辨證》研究〉,臺北:國立臺北大學古典文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賈文娟,〈思想與制度的法律書寫——唐代經濟類判詞研究〉,瀋陽:遼寧大學中國史專業碩士論文,2015。
廖佩英,〈唐代斷屠政策之研究〉,臺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7。
鄧星亮,〈唐代冥婚研究〉,成都: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二)外文
石野智大,〈唐代村落制度の基礎的研究〉,東京:明治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博士論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