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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振義
Chen, Chen-I
論文名稱: 海峽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研究—以人權保障為核心
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Prosecutorial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Focusing o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指導教授: 黃城
Huang, Chen
學位類別: 博士
Doctor
系所名稱: 政治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論文出版年: 2012
畢業學年度: 10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332
中文關鍵詞: 人權檢察制度司法互助
英文關鍵詞: Human Rights, Procuratorial System,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相關次數: 點閱:592下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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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研究從理論、法制及實務面探討,首先介紹保障人權思潮之基本內涵及其與檢察制度形成歷史之關聯,並論述檢察職能與人權保障之競合關係,次就兩岸檢察制度在歷史、組織、職權等方面提出比較。再分別就檢察官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公訴、執行三個主要階段,如何兼顧被害人及被追訴人雙方之人權,闡述兩岸檢察官於上開三大階段從事實務操作行使職權時,有關保障人權理念之體現情形及改進之道。並就具體個案,分析兩岸檢察官如何在刑事司法互助過程中,透過職權行使以打擊犯罪並保障人權,最後提出結論、建議與展望。
    本文認為,檢察制度創設之初,並非如社會所認知係為「摘奸發伏,打擊犯罪」而來,毋寧是為了節制法官及警察兩種國家權力侵害人民權利而設置。從孕育之初,檢察官制度即帶有保障人權之濃厚色彩,在組織及職權上亦做如此設計。兩岸檢察官無論在國內行使職權,抑或是從事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均應善盡客觀性義務,建立保障被追訴人權利之意識,以求法的貫徹與實現。
    在偵查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檢察官發動偵查之門檻應審慎、不宜以關係人身分傳喚被告、應精緻偵辦案件、偵辦過程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大陸檢察官則包括:應積極保障辯護人權益、落實刑事偵查的法律監督、保障緘默權、杜絕刑訊逼供、有效監督強制措施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兩岸應就管轄權、調查取證、遠距視訊等方面加以改進。
    在公訴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之觀念、勇於提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促使法院集中審理速審速結、及時收受判決審慎提起上訴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更新刑事審判觀念、落實「存疑不起訴」、法院應調整職權進行主義色彩、保障被告重新鑑定權、確實履行公訴階段法律監督權、審慎行使抗訴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對質詰問權、證據採信困境等方面加以改善。
    裁判執行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保障受羈押人得提起訴訟救濟、律師接見在押被告時不應受無理監視、受刑人服刑期滿應於當日午前釋放、應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限縮死刑執行範圍、以修復式司法代替懲罰性司法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應建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制度、杜絕執行過程刑訊逼供情事、提起再審時考量一事不再理原則、修法家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之程序控制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雙方可罰性原則、罪犯接返問題加以改善,以符合保障人權之要求。

    This study explore the theoretical, leg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 the first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ought and its formation history associated with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and discusses the procuratorial functions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on cross-strait procuratorial system in the history of the organization, The terms of reference and other aspects of comparison. Were the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ree main stages, and how to balance both sides of the human rights of victims and prosecution of people on the two sides on the prosecutor in open three stage to engage in practical operation the exercise of his powers,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reflects the situation and improve the road. And specific cases, the analysis of cross-strait prosecutors in the process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powers to fight crim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Finally, it concludes,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beginning of the cre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is not,
    as the social cognitive Department for the "rape Abstract hair volts,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from the rather moderate judges and police both state power against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and set. Gave birth to the beginning of the prosecutor system with the strong colors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organization , functions and powers to do such a design. Cross-strait prosecutors both at home and exercise the powers or engage in cross-Strait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justice, should fulfill the objectivity of the obligations, set up to protect the prosecution of human rights awareness, implement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order method.
    Stag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rimes, the Prosecutor shall be the sophisticated place in Taiwan include: prosecutors launch investigation of the threshold should be careful to summon the defendant, should be fine Investigating cases, inappropriate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dentity of the investigation process to abide by the investigation is not the principle of openness; mainland China prosecutor, include: should actively counsel to protect interes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silence, put an end to torture and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coercive measures. As for cross-strait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he two sides should respect to jurisdiction,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remote video to be improved.
    Stag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the Prosecutor shall be the sophisticated place in Taiwan,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ept of 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rights, the courage to put forward the proposition favorable to the defendant, prompting the court to focus on the trial speedy trial and speed knot, accepting the judgment in a timely manner and prudently decided to appeal; mainland China, including: updating the concept of a criminal trial,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n Prosecution, the court shall adjust the terms of reference 'color, to protect the defendant re-ident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 fulfill all its legal supervision over the prosecution phase,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protest. As for cross-strait crimi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you should confront the cross-examination the right, evidence of the plight of admissible be improved.
    Referee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 the Taiwan prosecutor should be the sophisticated place include: protecting detainees may sue relief, lawyers met with the accused in custody should not be unreasonable surveillance, inmates serving a sentence should be release on the same day before no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judgment of people benefit claims retrial or extraordinary appeal to narrow the scope of execution, instead of punitive justice, restorative justice; mainland China, including: direct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Prosecutor should establish a regime to preven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cess of torture circumstances, when you consider the retrial bis in idem principle, repair the Legalists strong procuratorial orga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control of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As for the cross-strait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he two sides can fine principle, the offender then returned to the problem to be improved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壹、研究動機……………………………………………………………1 貳、研究目的……………………………………………………………3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6 壹、研究途徑……………………………………………………………6 一、歷史研究途徑……………………………………………………6 二、法律研究途徑……………………………………………………6 貳、研究方法……………………………………………………………6 一、歷史研究法………………………………………………………7 二、文獻分析法………………………………………………………8 三、比較研究法………………………………………………………8 四、個案研究法………………………………………………………9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 ………………………………………10 壹、研究範圍……………………………………………………………10 貳、研究架構……………………………………………………………12 第四節 名詞釋義與文獻探討 ………………………………………15 壹、名詞釋義……………………………………………………………15 一、人權………………………………………………………………15 二、檢察制度…………………………………………………………16 三、司法互助…………………………………………………………17 貳、文獻探討……………………………………………………………18 一、保障人權思想部分………………………………………………18 二、兩岸檢察制度比較部分…………………………………………21 三、兩岸刑事司法互助部分…………………………………………29 第二章 保障人權理念之基本內涵 …………………………………37 第一節 保障人權理念之概念說明 …………………………………37 壹、基本人權之發展……………………………………………………37 貳、基本人權之法律性質………………………………………………40 一、主觀權利…………………………………………………………40 二、客觀規範…………………………………………………………40 叁、基本人權之體系與分類……………………………………………40 一、傳統的人權分類…………………………………………………41 二、近代的人權分類與趨勢…………………………………………43 肆、人權的基礎原則……………………………………………………44 一、自由權……………………………………………………………44 二、平等權……………………………………………………………44 三、參政權……………………………………………………………45 四、受益權……………………………………………………………45 五、抵抗權……………………………………………………………46 第二節 國際人權法典之規範 ………………………………………47 壹、世界人權宣言………………………………………………………48 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49 叁、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50 肆、國際人權保障的國內實施…………………………………………51 第三節 孫中山先生有關保障人權之思想 …………………………53 壹、孫中山先生保障人權思想的立法實踐……………………………53 一、確立立法的基本原則 ……………………………………………53 二、頒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54 三、頒布保護人民權利的法令 ………………………………………54 四、頒布實施保護人民私有財產的法令 ……………………………54 貳、孫中山先生保障人權思想的司法實踐……………………………55 一、廢止刑訊逼供,實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55 二、實行司法獨立與審檢分立 ………………………………………55 三、實行辯護原則 ……………………………………………………56 四、廢止體罰制度 ……………………………………………………56 第四節 兩岸有關保障基本人權之憲法規範 ………………………58 壹、臺灣有關保障基本人權的憲法規範………………………………58 一、平等權 ……………………………………………………………58 二、自由權 ……………………………………………………………60 三、受益權 ……………………………………………………………61 貳、大陸有關保障基本人權的憲法規範………………………………63 一、平等權 ……………………………………………………………63 二、自由權 ……………………………………………………………64 三、受益權 ……………………………………………………………66 第五節 檢察制度與保障人權思想之分合 …………………………70 壹、刑事訴訟之目的與調和……………………………………………70 一、實體真實 …………………………………………………………70 二、法治程序 …………………………………………………………70 三、法和平性 …………………………………………………………71 貳、刑事訴訟與保障人權………………………………………………72 叁、檢察制度是為保障人權而形成……………………………………74 肆、檢察職能具有侵犯人權與保障人權之雙重本質…………………76 第三章 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 ………………………………………79 第一節 兩岸檢察制度發展歷史之比較 ……………………………79 壹、臺灣檢察制度之起源與發展………………………………………79 一、清末的檢察制度 …………………………………………………80 二、北洋政府的檢察制度 ……………………………………………81 三、南京國民政府的檢察制度 ………………………………………82 四、政府遷臺後的檢察制度 …………………………………………85 貳、大陸檢察制度之起源與發展………………………………………86 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1931-1937)的檢察制度 …………86 二、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1937-1949)的檢察制度 ………87 三、建政初期(1949-1966)的檢察制度 …………………………88 四、文化大革命時期(1967-1977)的檢察制度 …………………91 五、改革開放以來(1978-2012)的檢察制度 ……………………92 第二節 兩岸檢察官身分保障與法律地位之比較 …………………96 壹、兩岸檢察官任免之差異……………………………………………96 一、臺灣檢察官的任用 ………………………………………………96 二、大陸檢察官的任用 ………………………………………………98 貳、兩岸檢察官職位保障之差異………………………………………100 一、臺灣檢察官的職位保障 …………………………………………100 二、大陸檢察官的職位保障 …………………………………………102 叁、兩岸檢察官法律地位之差異………………………………………104 一、司法權與法律監督權 ……………………………………………104 二、身分獨立性保障 …………………………………………………105 第三節 兩岸檢察機關領導體制之比較 ……………………………107 壹、外部指令權…………………………………………………………107 一、臺灣檢察官的外部指令權 ………………………………………107 二、大陸檢察機關外部領導體制 ……………………………………109 貳、內部指令權…………………………………………………………111 一、臺灣檢察官的內部指令權 ………………………………………111 二、大陸檢察機關內部領導體制 ……………………………………114 第四節 兩岸檢察官職權之比較 ……………………………………117 壹、兩岸檢察官職權之差異……………………………………………117 貳、兩岸刑事強制處分權之歸屬………………………………………119 一、臺灣刑事強制處分權之歸屬……………………………………120 二、大陸刑事強制處分權之歸屬……………………………………124 第五節 小結 …………………………………………………………133 第四章 偵查犯罪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37 第一節 兩岸檢察官於偵查犯罪階段之職權差異 …………………137 壹、偵查職權之比較……………………………………………………137 貳、檢警關係……………………………………………………………140 一、臺灣的檢警關係 …………………………………………………141 二、大陸的檢警關係 …………………………………………………144 叁、 兩岸偵查機關對於保障被追訴人人身自由之差異 ……………146 一、臺灣有關被追訴人人身自由之保障 ……………………………146 二、大陸有關被追訴人人身自由之保障 ……………………………147 第二節 臺灣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51 壹、檢察官發動偵查之門檻應審慎……………………………………152 貳、不宜以「關係人」身分傳喚被告…………………………………152 叁、檢察官應精緻偵辦案件……………………………………………154 肆、偵辦過程應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155 第三節 大陸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57 壹、應積極保障選任辯護人之合法權益………………………………157 貳、應落實刑事偵查的法律監督………………………………………159 叁、保障緘默權…………………………………………………………160 肆、 刑訊逼供問題 ……………………………………………………162 一、刑訊逼供案例……………………………………………………162 二、制度缺陷…………………………………………………………165 三、改進之道…………………………………………………………167 伍、 強制措施問題 ……………………………………………………169 第四節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對偵查階段人權保障之實踐 ………172 壹、管轄權問題…………………………………………………………172 一、2010年菲律賓將臺灣詐欺案主嫌遣返大陸案 ………………172 二、實務處理建議……………………………………………………175 三、制度興革建議……………………………………………………176 貳、調查取證問題………………………………………………………176 一、2010年「一0一一掃蕩詐騙集團專案」………………………177 二、2011年亞洲大學學生陳○懷遭大陸公安拘留案 ………………178 三、實務操作問題 ……………………………………………………179 四、跨境調查取證之模式與困難 ……………………………………180 五、實務處理建議 ……………………………………………………181 叁、遠距視訊取證問題…………………………………………………184 一、2009年和信醫院黃○傑醫師在大連殺人案 ……………………184 二、偵辦過程分析 ……………………………………………………185 三、遠距視訊法源問題 ………………………………………………186 四、實務處理建議 ……………………………………………………188 第五節 小結 …………………………………………………………190 第五章 實施公訴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95 第一節 兩岸檢察官於實施公訴階段之職權差異 …………………195 壹、公訴職權之比較……………………………………………………195 一、提起公訴 …………………………………………………………195 二、實行公訴 …………………………………………………………196 三、公訴變更 …………………………………………………………197 四、協助與擔當自訴 …………………………………………………198 五、提起救濟 …………………………………………………………198 貳、檢審關係……………………………………………………………199 一、臺灣的檢審關係 …………………………………………………199 二、大陸的檢審關係 …………………………………………………200 第二節 臺灣檢察官於公訴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02 壹、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之觀念…………………………202 貳、公訴檢察官應勇於提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203 一、檢察官應積極協助被告,以促成法之貫徹與實現……………204 二、若發現有應不起訴之情形,檢察官應撤回起訴或為無罪論告…204 叁、促使法院集中審理速審速結………………………………………205 肆、及時收受判決書並審慎決定是否上訴……………………………206 第三節 大陸檢察官於公訴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09 壹、更新刑事審判之觀念………………………………………………210 貳、落實「存疑不起訴」………………………………………………211 叁、法院應調整職權進行主義之色彩…………………………………213 肆、保障被告重新鑑定權………………………………………………214 伍、確實履行公訴階段法律監督權……………………………………216 陸、審慎行使抗訴權……………………………………………………217 第四節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對公訴階段人權保障之實踐 ………219 壹、對質詰問權問題……………………………………………………219 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1944號判決 …………………………220 二、實務操作問題……………………………………………………221 三、改進之道…………………………………………………………222 貳、證據採信困境………………………………………………………223 一、證據採信困境之源由……………………………………………223 二、證據採信困境之解決對策………………………………………223 第五節 小結 …………………………………………………………228 第六章 裁判執行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33 第一節 兩岸檢察官於裁判執行階段之職權差異 …………………233 壹、指揮執行與監督執行………………………………………………233 一、指揮執行…………………………………………………………233 二、監督執行…………………………………………………………234 貳、監督職能之差異……………………………………………………235 一、執行監督…………………………………………………………235 二、審判監督…………………………………………………………235 三、其他方面監督……………………………………………………236 第二節 臺灣檢察官於執行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37 壹、執行階段有關保障人權之大法官解釋……………………………237 一、受羈押人得提起訴訟救濟:釋字第653號 ……………………237 二、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應受無理監視:釋字第654號 ……238 三、受刑人服刑期滿應於當日午前釋放:釋字第677號 …………238 貳、執行檢察官應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239 叁、死刑之執行範圍應予限縮…………………………………………240 肆、以修復式司法代替懲罰性司法……………………………………241 第三節 大陸檢察官於執行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44 壹、大陸檢察機關對於刑罰執行監督之職能…………………………244 一、刑場執行檢察監督………………………………………………244 二、監所執行檢察監督………………………………………………245 三、監外檢察監督……………………………………………………245 貳、大陸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體制之制度缺陷……………………245 一、分散型執行體制弱化執行權、減損執行效果…………………245 二、法院承擔刑罰執行職能,破壞法院作為審判者的中立形象…246 三、檢察機關僅監督執行,難以實現對執行權約制和程序控制…247 叁、執行階段刑訊逼供問題……………………………………………247 肆、提起再審應考量一事不再理原則…………………………………248 伍、修法加強檢察機關對於刑罰執行之程序控制權…………………250 第四節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對執行階段人權保障之實踐 ………252 壹、雙方可罰原則之問題………………………………………………252 一、貫徹雙方可罰原則之問題………………………………………253 二、禁止雙重處罰原則………………………………………………254 貳、兩岸罪犯接返(移管)問題………………………………………255 一、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256 二、接返罪犯之法制問題……………………………………………257 三、跨國移交受刑人法………………………………………………259 第五節 小結 …………………………………………………………261 第七章 結論 …………………………………………………………263 第一節 研究發現 ……………………………………………………264 壹、保障人權理念是與檢察制度密不可分的世界潮流………………264 貳、兩岸檢察制度在理念與設計上都有極大差異……………………266 叁、兩岸對於人權之保障尚未成功,檢察官仍須努力………………270 一、偵查犯罪階段對於保障人權之實踐 ……………………………270 二、實施公訴階段對於保障人權之實踐 ……………………………273 三、裁判執行階段對於保障人權之實踐 ……………………………275 第二節 研究建議 ……………………………………………………277 壹、兩岸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之改進建議……………………………277 一、管轄權問題………………………………………………………279 二、調查取證問題……………………………………………………280 三、遠距訊問問題……………………………………………………281 貳、兩岸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之改進建議……………………………282 一、對質詰問權問題…………………………………………………284 二、證據採信困境問題………………………………………………285 叁、 兩岸檢察機關在執行階段之改進建議 …………………………287 一、雙方可罰原則問題………………………………………………289 二、罪犯接返(移管)問題…………………………………………290 第三節 研究展望 ……………………………………………………292 壹、探究刑事訴訟程序對新型態人權之保障…………………………292 貳、人權深化對大陸政體轉變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影響…………292 叁、臺灣人權法制演變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之問題……………………293 參考文獻…………………………………………………………………295 一、中文部分…………………………………………………………295 二、外文部分…………………………………………………………303 三、網路部分…………………………………………………………303 附錄………………………………………………………………………305 〈附錄一〉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305 〈附錄二〉世界人權宣言………………………………………………309 〈附錄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313 〈附錄四〉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325 〈附錄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332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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