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陳秀珠 Chen Hsiu-c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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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近代中國商業法規制定之研究(1903-1944) The Research of Enacting Commerical Laws in Modern China |
指導教授: |
林滿紅
Lin, Man Hong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歷史學系 Department of History |
畢業學年度: | 86 |
語文別: | 中文 |
中文關鍵詞: | 近代中國 、商業法規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10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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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之有商業法規,始於清末之新政改革﹔其之所以孕育產生,實涉及了財政、司法、外交的考量與糾葛。這不僅呈現出近代中國商法制定過程中之複雜性,亦凸顯出中國商法史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性。中國數千年來之律例發展史中,素以刑法為重。至於商法則無明文規定,間或有之,亦僅於戶律之市廛、牙行、度量衡中稍有述及,然這只是國家對商人的禁令,而非商人間的平衡法則。直至清末海禁大開以後,清廷才為因應近代工商業發展之需要、並調整新出現的中外貿易關係,乃積極制定頒行新式商法。其中,光緒二十九年所奏定頒行之〈公司律〉,是為我國有成文法之開始。就本文之研究而言,在史料方面,除引用實錄、《大清法規大全》、《法律草案彙編》及前人遺稿文集外,並大量參酌報章雜誌如《申報》、《大公報》、《東方雜誌》、《(上海)總商會月報》等資料。此外,隨著檔案資料公開步伐加速,先前次第出版的《天津商會檔案匯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等書,亦提供了不少有關商會與商法之制定、執行的資料。就研究的議題而言,本文除分章敘述清末民初商法制定之背景、各商業法規制定之過程外,尚開展了兩個新議題﹕其一為新式商法與傳統商業舊慣間的聯繫與牴觸﹔其二為商會在商法之制定與執行過程中之角色扮演。然而,本文亦有其局限性,首先,就時間的斷限而言,本文係以清光緒二十九年至民國三十三年所制定或頒行的商業法規作為研究之主題。其次,本文雖係以法學界所謂之狹義商業法規(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為主要之研究對象,但因慮及清末商標法、破產法等皆同屬於商部所負責擬訂之法規,因此,亦將其納入文中討論。又因保險法與海商法在本文討論的斷限中,施行時間甚為短暫,故於本文中少有論及,而多偏重於爭議性較高之公司法、破產法、商標法之討論。綜觀近代中國商事立法之過程,可歸納獲得幾項特色﹕(一)就商法的繼受問題而言,清末民初之商法內容,除曾大量參酌西法之外,亦兼採中國傳統之商業習慣。(二)除尊重傳統商業舊慣外,為因應國際貿易發展之需求,亦兼採國際商業慣例。(三)承受強大的外交壓力﹕一則中國欲藉由商法之制定收回治外法權﹔二則列強積極涉入中國內政事務,干預中國商法之頒訂。(四)商法的頒行,意味著商人權益得到了法律的承認與保障,有助於人地位之提升與勢力之擴展。(五)促使部份傳統商業觀念日趨現代化﹕如公司集資企業取代了家庭企業組織之型式、破產事件之處理採行免責主義、商標專用權與智慧財產權觀念遍及於商界。就整個中國法制史而言,清末商法之擬訂,具有前驅先路之歷史地位﹔而民初商法則是在清末商法的基礎上持續補強,使得法規內容更趨於完善、經濟發展之秩序愈趨於強化。現今中華民國之商業法規,又係延續民初商法而來,是以,透過清末民初商法制定之研究,將有助於近代中國變遷史之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