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旨在於對資源的使用、獲利、佔有與處分,所訂定的法律規則和管制。藉由諸
如此類的規範,人們才可在私產制度下,盡量地發揮所長,以獲取報酬。是故高斯曾
言:在交易成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只要能明確劃分產權為私有,將導致資源運用達到
最高效益的情況。
本文即是以經濟上的財產權觀點,探討台灣之第一次農村土地改革。文中共分六章十
二節:
第一章為結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與範圍。
第二章敘述財產權之演進過程,又,本文雖是以經濟上的產權理論探討農地改革,但
經濟成長史並非我們所想像的是技術更新、演進的歷史,而是一部法律的歷史--法
律不斷地在為人類社會經濟關係作更明確界定,故本章除在第二節探討經濟上的財產
權理論外,亦於第三節說明法律上之財產權定義與移轉、取得。
第三章開始以財產權觀點探討三七五減租:首先敘述減租之緣起與施行經過;其次是
就減租成效,提出張五常教授以財產權理論為核心的「租佃理論」,且加以評析;最
後則著眼於民國卅九年至四一年台灣農業產生增加之緣由。
第四章則針對政府為更進一步明白確定佃農對農地的擁有財產權之措施--公地放領
與耕者有其田--作此二項政策放領辦法與承領農戶負擔之比較。
第五章係再深入探討「耕者有其田」政策:首先是討論攸關地主權益之補償地價,並
比較土地改革前後之地價比率;其次是提出租佃理論,探究「耕者有其田」究竟有無
達成理論上之功效;並研究分析台灣實施第二次農地改革之背景。
第六章結論,說明從三七五減租到耕者有其田,一連串土地改革對台灣經濟發展的貢
獻,但卻因政策之僵固性與官僚體系之拖宕,使得當時推動土地改革就已發生的農地
問題,如今更形嚴重;政府雖於民國六八年宣佈施行第二次農地改革,但仍非治本之
道。解決的方法應是儘速廢除第一次農地改革之相關法令,重新定義農地使用與轉護
權利,另訂適合現階段台灣農業發展之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