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游麗君 Yu,Li-C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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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合適性探討 Discussion of the feasibility of standardized contract model for fitness center |
指導教授: |
林伯修
Lin, Po-Hsiu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Sport, Leisure and Hospitality Management |
論文出版年: | 2010 |
畢業學年度: | 98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172 |
中文關鍵詞: | 健身中心 、定型化契約範本 、合適性 |
英文關鍵詞: | fitness center, standardized contract model, feasibility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599 下載: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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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目的為探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合適性。本研究收集並分析2005年至2010年5月間台灣地區健身業及消費者相關文獻,並深入訪談健身中心業者及消費者,從官方消費糾紛統計數字,以及消費者、業者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認知情形、使用狀況、實施評價,探討不同版本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合適性。研究結果發現:一、2002年版範本,立意良好,但因無法律及行政強制力,業者多採參考方式處理。二、2007年版範本,與應記載與不可記載事項搭配公佈。雖以具強制力,但因指導員考試及履約保證等相關配套措施並未完善,且對於違反者僅能限期改善及公告資訊,業界使用比率不高。另消保會的申訴案件數量並無有減少趨勢,並未達約制及導正的效果。三、2009年版範本,除對2007年版的部分履約保證等部份內容做修正,並配合母法的修正,增列罰鍰部分,從消保會申訴案件數量比例降低及縣市政府複查後結果顯示,2009年修正版本,因配套措施較完全,的確達到了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本研究建議將審閱期、口頭承諾、公共意外險、教練及營業場所資訊揭露等事項加入未來修正版本中,則合適性更為周全,可保障立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The conclusions are, first, the contract form of 2002 is based on good will, but with no compulsory legislation, so merely became reference material. Second, the 2007 form is legally compulsive, but didn’t complete the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such as contract execution and trainer’s qualification. For those who didn’t follow, there’s no way of punishment but to declare the violation of corporation. So it was not effective on the purpose of directing and conditioning. Third, the 2009 form fixed the leaks of 2007 form, and with the added part of upper law, the parts about fines, the 2009 form fulfilled the goal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better.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above,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reviewing period, oral promise, , public casualty insurance、trainer and the coach and business location should be revealed and new added into future edition of fitness center standard contract.
The following research can take quantitative methods to obtain data for more suitable contract forms.
中文文獻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2000)。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服務業經營活動報告。臺北:經濟部商業司,5-15。
中華民國有氧體能運動協會(2000)。健身房(體適能中心)設施及管理之研究。臺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王甲乙(1996)。消費者保護爭議事件之處理。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二輯)。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王澤鑑(2003)。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臺北:三民書局。
王澤鑑(1994)。民法債編總論第一冊。頁112-113,臺北:作者自版。
行政院主計處(2003)。92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臺北: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2009)。消費者手冊。臺北:行政院消保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9)。中華民國98年運動統計。臺北:行政院體委會。
江界山、高俊雄、程紹同、林文朗、李復甸(2001)。健身房(體適能設施)及管理成果報告。台北:行政院體委會。
江盈如(1998)。大臺北地區健康俱樂部顧客滿意度、忠誠度以及滿意構面重視度之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交通大學,新竹。
江澤群,林國瑞(2000)。體育運動風險之探討。北體學報,7,207-216。
李惠宗(1998)。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憲法生活的新思維。臺北 :敦煌。
吳紹群(2002)。內容分析法與圖書館學研究。圖書與資訊學刊,40,47-61。
吳慶烜、林雅雲及吳佩蓮(2004) 。誰的權益?誰的保障?論休閒健康俱樂部定型化契約之合理性。旅遊管理研究。4(2),159 - 176。
呂榮海、姜志俊、林繼恆(1995)。定型化契約Q&A。臺北:農學社。
杜淑芬譯(1998)。休閒遊憩事業的企業化經營。臺北:品度。(Crossley, J C.& Jamieson, L.M.)
周君佩(1999)。逾越/愉悅的身體政治-女子三溫暖的女性休閒經驗與空間意義。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臺北。
周宏室(2004)。全國大學校院運動休閒管理相關系所特色之探討。臺北:台灣體育運動管理學會。
林益山(1999)。消費者保護法二版。臺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林益山(2001)。消費者保護法。臺北:五南。
林靈宏、張魁豐(2006) 。消費者行為學。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臺北:作者自版。
邱繼智(2005)。管理學。臺北: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姜慧嵐(1994)。淺談體適能中心/俱樂部的規劃。中華體育,855-57。
姜慧嵐(2000)。台灣健康體適能俱樂部產業經營之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中國文化大學,臺北。
孫森焱(2004)。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冊。臺北:三民書局。
馬維麟(1997)。民法債編註釋書(一)。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高俊雄(1995)。 觀光旅遊地區經營開發之規劃與推動。觀光管理學報,2(1),1-12。
高俊雄(1997)。休閒概念面面觀。國立體育學院論叢。6,69-78。
高俊雄(1998) 。台灣地區居民休閒參與之研究--時間運用之觀點。國科會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高俊雄(2002)。運動休閒產業關聯分析。國民體育季刊,31(4)。
張良漢(1996)。參與健康運動俱樂部因素之探討。臺灣體育,88。
張春興、楊國樞(1992)。心理學。臺北:三民書局。
許士軍(1997)。管理學。臺北:東華書局。
陳向明(2004)。社會科學質的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陳秀華(1993)。健康體適能俱樂部消費者行為之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體育學院,桃園。
陳志川(2003)。旅遊契約暨旅遊廣告之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私立東吳大學,臺北。
陳金冰(1991)。休閒俱樂部行銷策略之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政治大學,臺北。
陳俊斌(1988)。 消費者保護立法之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臺北。
陶德斌(2003)。定型化契約條款與誠信信用原則。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成功大學,臺南。
彭淑美(1993)。營業性運動休閒健身設施之經營管理。國民體育季刊,22(2),89-94。
程紹同(1997)。國內運動休閒與體適能企業之概況介紹及經營策略分析。桃縣文教。復刊號,29-36。
程紹同(1999)。台灣運動體適能俱樂部之經營管理分析。運動管理講集。台北,173-174。
黃煜、林房儹(2000)。臺灣運動產業之範疇與分類研究。2000年國際體育運動管理研討會論文。臺中: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黃筱婷(2003) 。尋求/馴囚—健身俱樂部參與者健康與休閒的消費實踐。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東崋大學,花蓮。
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1995)。認識消費者保護法。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葉公鼎(2001)。論運動產業之範疇與分類。運動管理季刊,創刊號,10-14。
楊人智(1996)。會員制休閒運動俱樂部。學校體育雙月刊,5,4-10。
劉宗榮(1993)。免責約款之解釋。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臺北:三民書局。
劉春堂(1996)。消費者保護基本問題。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二輯。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劉春堂(2000) 。消費者保護與消費者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
歐聖榮(2000)。森林遊樂區之市場行銷。第三屆森林遊樂區研討會論文集,溪頭:台大實驗林管理處,109-118。
駱永家(1995)。民事舉證責任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賴淑銘(2004) 。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中國文化大學。臺北。
魏啟林(2003)。策略行銷。臺北:時報文化公司。
上健身房預繳高會費成絕響。(2005年6月29日)。經濟日報。A15。
英文文獻
International Health, Racquet & Sportsclub Association (1998). 1998IHRSA Report on the State of the Health Club Industry.Boston: IHRSA.
International Health, Racquet & Sportsclub Association .(2005). 2005IHRSA Report on the State of the Health Club Industry.Boston: IHRSA.
Morgan, R. M. and S. D. Hunt (1994), “The Commitment-Trust Theory of Relationship Marketing,” Journal of Marketing, 58(3), 20-38.
Park, C.W, B.J Jaworski and D.J. Maclnnis (1986), “Strategic Brand Concept-Image Management.” Journal of Marketing ,50(Oct), 135-45.
Regan, W. J.( 1963). The service revolution, Journal of Marketing. 27(2), 32-36.
網路文獻
尤淑嬿、 戴登本(2006): 結束分部營業 亞力山大引爭議。華視。線上檢索日期:2007年1月15日。網址: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cts/20061015/index-20061015195221070010.html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2010)。資訊公開專區。線上檢索日期:2010年8月20日。網址:http://www.cpc.gov.tw/AboutIM.asp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3)。92年年報。線上檢索日期:2010年8月20日。網址: http://www.sac.gov.tw/resource/annualreport/annual92/ma.asp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6)。會務報導。線上檢索日期:2010年8月20日。網址: http://www.sac.gov.tw/resource/annualreport/annual92/ma.asp
李誠志(2001)。美國體育產業怎麼玩、怎麼賺錢。線上檢索日期:2001年5月24日。網址: http://www.newad.net/Myweb4/gapjian/2001-5/38.htm
林貞岑(2005)。愛上運動-健身房篇,康健雜誌,線上檢索日期:2005年11月24日。網 址: http://www.commonhealth.com.tw/New_Life/exercise/gym1.htm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04) 。當心健身俱樂部入會契約陷阱。線上檢索日期:2004年4月20日。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304
許陽(2004)。產業調查報告-運動健康中心。國立嘉義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研究所。線上檢索日期:2007年1月15日。網址: http://leisure.ncyu.edu.tw/industrial_interaction/92pdf/92-02.pdf
蔡步青(2004)。論消保會決議健身房應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之法律性質,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線上檢索日期:2004年10月5日。網址: http://www.elitelaw.com/09SearchNewsletter/index.shtml
經濟部商業司(2004):常見或特殊行業之所營事業歸碼一覽表。線上檢索日期:2007年1月15日。網址: 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s3_p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