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王孝先 WANG, XIAO-X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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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清代前期(1698~1795)永定河的例行性防洪活動 |
指導教授: |
王家儉
Wang, Jia-Jian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歷史學系 Department of History |
畢業學年度: | 77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238 |
中文關鍵詞: | 清代 、永定河 、防洪 、洪水 |
英文關鍵詞: | GING-DYNASTY, YONG-DING-RIVER, FLOOD-CONTROL, FLOOD, 1698-1795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74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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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活動對於以農業為主要的經濟活動的傳統中國社會,具有相當大的重要性。因此
探討水利活動是由誰來承擔,以及如何承擔,應有其一定的意義。
過去與中國水利史有關的研究,對於上述問題,較早期有魏復古(Karl A. Wittfoge
l )指出政府,尤其中央政府,乃是主要的負責者。後來的學者,則多強調士紳在水
利活動上有重要的角色。後一部份的研究雖可能較前深入、詳盡,但似多偏於以灌溉
為目的的水利活動,對於以防洪為目的者則較少涉及。因此,防洪方面的情形如何?
是否與有關灌溉方面的研究所指出的類似?應值得做更多的探討。本文即以永定河為
例,探討在清代前期其防洪活動的有關情況。基於時間等因素的限制,我們只限於討
論其防洪活動中屬於例行性的部份,未能涉及非例行性者。
防洪活動的進行需要勞動力、物料、工具和組織作為最基本的條件。而前三者的取得
,以及組織的運作,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代價可以是以某種的形式支付給當事人
(前三者的提供者,以及組織中的人員等),也可以是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其中前一
種情況,其支付需要經費(或某種物資)。
透過具體的研究,關於本文所探討的防洪活動,可以看到:
在「勞動力」方面,總體來說,一部份是由政府部門的人員或雇員來擔任,一部份則
來自一般的人民。其勞動的代價,前者大體由政府部門支付。至於後者,少數情形政
府不做任何支付;有的情形政府支付一部份的代價;有的則由政府「雇」夫。上述所
謂的「雇」,發生在許多的場合。其中較能得知其「雇」的具體內容者,雖名為「雇
」,但政府事實上只對勞動的代價做出部份的支付。
「物料」的情形,扼要地說,少部份來自政府的官地,絕大部份來自民間。關於其代
價,前者應由政府承擔;後者雖名為政府向民間「購辦」,事實上很可能政府只支付
了有關代價的一部份,且可能只是一小部份。
至於「組織」方面,就所能知,民間只在很少且次要的場合有其角色,其他似全由政
府承擔。在政府部門中,大體來講:較「省」低一級的「分司」或「河道」系統乃是
主要的執行機關,其並負有相當重要的決策任務。「省」在後期的決策工作上,有重
要的角色。沿河州縣政府,在主要的防洪活動中,「勞動力」和「物料」的取得,乃
至部份「勞動力」的督率,主要是透過其組織系統;在次要的活動中,其則負有主要
的責任。中央政府則似僅為紙上作業式的參與。至於對「組織」中人員所應支付的代
價,有關民間人員者不得而知,政府部門者則在政府薪俸中有所支付,但不確定是否
還有除此之外的情況。
上述「勞動力」等諸方面的有關代價,其中由民間部門承擔者,在資料中未見除「當
事人」之外的人士參與支付的情形;而由政府部門承擔者則不然。因此可以說我們只
看到了政府剖門提供「經費」,未見由民間部門提供。而這些由政府部門提供的「經
費」,基本上主要似來自政府機構,不過在前期有時有關的官員亦提供了不小的部份
。至於在政府機構中,前期省提供了相當大的部份,後期則絕大部份由中央負擔。
因此,在本文所探討的防洪活動中,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都各自有其特定的角色。而
總體來說:前者是主動性的,後者乃被動性的。並且後者的角色遠不如前者來的重要
。至於民間部門中的士紳,則並無資料顯示其具有任何稍顯著的角色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