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于曉雯 Yu, Hsiao-Wen |
---|---|
論文名稱: |
唐代判文中的基層社會秩序與訴訟 Grassroots Social Order and Litigation in Tang Dynasty Literary Judgments |
指導教授: |
陳登武
Chen, Deng-Wu |
口試委員: |
陳惠馨
Chen, Hwei-Syin 桂齊遜 GUEI, CHI-SHUN 陳俊強 Chen, Jyun-Chiang 劉馨珺 Liu, Shin-Chun 陳登武 Chen, Deng-Wu |
口試日期: | 2023/07/24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系所名稱: |
歷史學系 Department of History |
論文出版年: | 2023 |
畢業學年度: | 111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256 |
中文關鍵詞: | 唐判 、文苑英華 、百道判 、基層社會 、鄉里糾紛 、伍保 、息訟 、禮教 |
英文關鍵詞: | literary judgments in the Tang Dynasty, Wenyuan Yinghua, Baidao Legal Precedent, grassroots society, local disputes, Wubo system, minimizing litigation, the ritual order |
研究方法: | 歷史研究法 |
DOI URL: | http://doi.org/10.6345/NTNU202301589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39 下載: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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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文苑英華》、白居易《百道判》、元稹判、出土文書判中,涉及基層社會的判文,觀察當中呈現的地方百姓糾紛、鄰里舉報、官民衝突,以及官方因公務而糾舉百姓之議題。
百姓因財物、肢體衝突、殺人誣告、和鄰人通姦生子、環境干擾而引發雙方糾紛。此類判文中,鄰里之間的情誼與和諧非試判者的主要考量,大多依照犯罪事實、考量過失或故意,依法進行裁決。
判文中常見鄉里鄰人舉報他人,此源於伍保制下鄰人有互相監督糾察的義務。唐律亦設專條,知伍保內有犯死罪、流罪、徒罪而不糾者將受懲罰,為了自保,鄉里之間頻頻糾舉各種違法情事。試判者多保持寬刑、息訟的態度處理鄰里舉報,不時亦斥責鄰人妄糾。
官民衝突判中,監臨官收取屬吏百姓的餽贈,恐有敗壞官箴之嫌,然而試判者考量收受者並無貪念,雖不合唐律規定,更貼近社會現實。官員施政只要符合儒家價值觀,即使有違反法律之處,試判者都支持官員;官民互訴時,縱然官員有理,試判者基於息訟的立場,反對官告民。若百姓因拷訊、受刑導致死傷,只要官員依法行刑就無罪。
國家以戶籍和授田支配百姓,此類判文反映官方對於制度和法令的維護。唐律規定部內田疇荒蕪,州縣長官將受懲處,故判文中出現地方官對百姓的惰農、惰業之糾。地方長官有貢舉百姓之責,並附有連帶保證責任,當地方上出現倨傲無禮、資格不符、拒不入仕的百姓時,反映刺史在選人舉材時面臨的各種狀況。
This doctoral dissertation examines literary judgments from various sources, including "Wenyuan Yinghua", Bai Juyi's "Baidao Legal Precedent", Yuan Zhen's judgements, and Dunhuang Manuscripts, focusing on cases involving grassroots society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It observes disputes among local residents, neighborly reports, conflicts between officials and civilians, as well as issues where officials report citizens due to official duties.
Common disputes among citizens arise from conflicts over property, physical altercations, false accusations of murder, adultery and childbirth with neighbors, and environmental disturbances. In such cases, the literati's primary consideration was not the harmony and friendship among neighbors. They made rulings according to the law,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factual evidence of the crimes, and assessing negligence or intent.
Literary judgments frequently depict instances of neighbors reporting on one another. This stems from the mutual duty of supervision and reporting among neighbors under the Wubo system. The Tang Code also included provisions that punished those who were aware of but failed to report serious crimes, such as capital offenses, banishment, or hard labor, within the Wubo neighborhood. To protect themselves, neighbors often reported various illegal activities. Literati often adopted a lenient and conciliatory approach when dealing with neighborly reports, occasionally admonishing neighbors for frivolous accusations.
In cases of conflicts between officials and civilians, there are instances where supervisory officials accepted gifts from their subordinates and citizens. Although this practice might be seen as detrimental to official integrity, literati considered whether the recipient had any greedy intentions. Despite not adhering strictly to the Tang Code, this approach aligned more closely with societal reality. Officials' governance actions that aligned with Confucian values often received support from literati, even if they deviated from the law. In cases where officials and citizens were in dispute, literati, due to their stance on minimizing litigation, tended to oppose officials suing citizens. If citizens suffered injury or death due to torture or punishment, as long as the officials executed the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y were deemed innocent.
The state controlled the population through household registrations and land allocation, and these literary judgments reflect the authorities' maintenance of these systems and regulations. The Tang Code stipulated that if fields within a department's jurisdiction were left uncultivated, the local officials would face punishment. Therefore, literary judgments include cases where local officials reprimanded citizens for neglecting farming and their respective professions. Local officials had the responsibility of recommending citizens for working on the civil service and were held accountable for their behavior. Instances of arrogant unqualified, or those who refused official positions among the local population reveal the challenges that provincial officials faced when selecting and appointing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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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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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川學,〈八、九世紀中国の隣保組織〉,《一橋論叢》,83:3(東京,1980. 03),頁414-428。
石野智大,〈唐代郷里制下における里正の治安維持活動〉,《駿台史學》,140(東京,2010.08),頁31-50。
市原亨吉,〈唐代の「判」について〉,《東方學報》,33(京都,1963.05),頁119-198。
瀧川政次郎,〈文苑英華の判について(上)〉,《東洋學報》,28:1(東京,1941.02),頁1-35。
瀧川政次郎,〈文苑英華の判について(下)〉,《東洋學報》,28:2(東京,1941.06),頁190-213。
四、專書論文(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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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澤正昭,〈「妒婦」、「悍妻」以及「懼內」——唐宋變革期的婚姻與家庭之變化〉,收入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頁829-837。
牛來穎,〈天聖營繕令復原唐令研究〉,收入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650-674。
黃正建,〈天聖雜令復原唐令研究〉,收入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718-753。
向群,〈略論唐判所見唐禮法中的繼嗣問題〉,收入鄭學檬,冷敏述主編,《唐代文化研究論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頁462-474。
吳謹伎,〈論唐律「計贓定罪量刑」原則—以名例律之規定為主—〉,收入高明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臺北:五南圖書,2003),頁187-230。
李玉璽,〈報喜也有罪?——從唐律的詐為瑞應談起〉,收錄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秩序》(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頁173-226。
李淑媛,〈唐代的家庭暴力——以虐妻、毆夫為中心之思考〉,收入高明士主編,《東亞傳統家禮教育與國法(二):家內秩序與國法》(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5),頁145-196。
妹尾達彥,宋金文譯,〈唐代後期的長安與傳奇小說——以《李娃傳》的分析為中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1995),頁509-553。
姜伯勤,〈王涯與中唐時期的令與禮〉,收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編委會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慶祝韓國磐先生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頁42-72。
洪文琪,〈唐律對於「侵巷街阡陌」的相關規範──兼論唐代的京城街道管理〉,收入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秩序》(臺北:元照,2013),頁1-33。
桂齊遜,〈《宋刑統‧戶婚律》研究〉,收入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主編,《第二屆海峽兩岸「宋代社會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2012),頁81-107。
張文晶,〈唐代的女性與訴訟——以判文為中心〉,收入柳立言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頁1-46。
張穎德,〈唐判中的祥瑞——以《文苑英華.孝感判》為中心〉,收入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秩序》(臺北:元照出版,2013),頁227-252。
陳惠馨,〈唐律「化外人相犯」條及化內人與化外人間的法律關係〉,收入高明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臺北:五南圖書,2003),頁1-30。
陳登武,〈白居易《百道判》試析——兼論「經義折獄」的影響〉,收入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2008),頁343-414。
雷聞,〈祈雨與唐代社會研究〉,收入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八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頁245-289。
劉馨珺,〈從唐代「擬判」論法律教育——以《文苑英華》為主〉,收入陳俊強主編,《中國歷史文化新論——高明士教授八秩嵩壽文集》(臺北:文華元創,2020),頁83-112。
濱口重國,黃正建譯,〈所謂隋的廢止鄉官〉,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中國史論著選譯(四)》(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315-333。
嚴耕望,〈唐人習業山林寺院之風尚〉,收入氏著,《嚴耕望史學論文集(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頁886-931。
礪波護,黃正建譯,〈唐代的縣尉〉,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558-584。
(二)外文
布目潮渢,〈白居易の判を通して見た唐代の蔭〉,收入木村英一博士頌寿記念事業会編,《中国哲学史の展望と模索》(東京:創文社,1976),頁545-562;〈白居易の判を通して見た唐代の復讐〉,收入森三樹三郎博士頌壽記念事業會編,《東洋学論集:森三樹三郎博士頌寿記念》(京都:朋友書店,1979),頁571-585。
池田溫,〈敦煌本判集三種〉,收入末松保和博士古稀記念会編,《古代東アジア史論集(下)》,(東京:吉川弘文館,1978),頁421-462。
五、學位論文(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中文
卜蓉蓉,〈晚唐五代敦煌社邑喪葬互助研究〉,太原:山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8。
王妍妍,〈論唐代的縣丞〉,北京:首都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7。
王淑榮,〈論隋唐時期的「左道」〉,西安:陝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0。
仝玉霞,〈《甲乙判》研究〉,西安: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
吳娟,〈白居易《百道判》與《唐律疏議》及儒家經典對應研究〉,長春: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吳霖,〈怒花湧朝:儒家語境中的白居易法律思想〉,上海: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1。
林楓珏,〈唐代的基層行政組織〉,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0。
侯濤,〈《甲乙判》裁判說理研究〉,重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9。
桂齊遜,〈唐代「判」的研究——以唐律與皇權的互動關係為中心〉,臺北: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6。
涂宗呈,〈神魂、屍骸與塚墓——唐代兩京的死亡場景與喪葬文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2。
高梓軒,〈唐代贖刑制度研究〉,新北市: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6。
張穎德,〈唐代「判」中官員的公罪與私罪—以《文苑英華》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2014。
陳小遠,〈《文苑英華》判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11。
陳恬逸,〈彭叔夏《文苑英華辨證》研究〉,臺北:國立臺北大學古典文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賈文娟,〈思想與制度的法律書寫——唐代經濟類判詞研究〉,瀋陽:遼寧大學中國史專業碩士論文,2015。
廖佩英,〈唐代斷屠政策之研究〉,臺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7。
鄧星亮,〈唐代冥婚研究〉,成都: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二)外文
石野智大,〈唐代村落制度の基礎的研究〉,東京:明治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博士論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