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李宏仁 LI, HONG-R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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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中共司法制度之研究 |
指導教授: |
劉清波
Liu, Ging-Po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政治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畢業學年度: | 77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414 |
中文關鍵詞: | 中共 、司法 、制度 、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 、人民律師 |
英文關鍵詞: | CHINA-COMMUNIST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48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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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計分六章,二十七節,約十六萬餘言。除於前言中敘明研究的動機、目的、方
法及資料的處理外,其餘各章重要內容,概述如次:
第一:首論中共的司法理論。闡釋馬列主義認為法律是階級社會形成後的產物,是統
治階級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工具。一旦階級消滅、國家消亡,法律即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中共仍依此種法律觀點建立其司法理論。次則析述在唯物史觀、階級鬥爭、財產公
內制、法律消亡等理論支配下的司法理論,并予以辨正。
第二:「公安機關」。中共公安機關乃無產階級專政工具之一,有異於一般民主國家
的警察機關。於說明公安機關的演變經過外,並剖述公安工作工具性、集權性、特務
性及群眾性的本質。評介現階段中共公安機關的組織與功能。最後,說明中共要求公
安體制進行改革的背景並指出其改革的困難。
第三:「人民檢察院」。首揭「人民檢察院」係源自蘇聯社會主義類型的檢察制度,
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大異於一般民主國家的檢察機關。並述其初創、發
展、停滯、破壞及重建等五時期,述其檢察制度的沿革。又指出「人民檢察院」係「
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故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並非單純的「檢察權」機關。除
分述其機構的設置、組織分工、人員任免、領導體制外,並析述其各項職權。最後肯
定雙重領導制多生糾紛,以及黨的領導的不當,並說明其檢察人員素質的低落。
第四:「人民法院」。首揭「人民法院」異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審判機關,更非為追求
普遍的公平、正義的所在,回顧瑞金、延安及北京三時期「人民法院」的沿革。次就
其審級劃分、機構設置、組織分工、人員任免等,詳加分析。再就各級「人民法院」
的職權與任務予以評估,最後歸結出「人民法院」絕非單純的審判機關,而是中共政
權的統治工具和政策的執行者。最後評介其所採各項審判制度。
第五:「人民律師」。其一、人民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與般民主國家中律師
為「自由職業者」有別。其二、中共以律師制度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是按照
統治階級意志而建立,並為統治階級的經濟、政治利益服務的。分述律師的工作機構
及任務,並析述近年來中共對律師體制的改革,最後指出其改革的困難。
第六:「結論」。綜合研究後既發現馬列主義的偏激、黨的絕對擅權、民主集中制的
專政及司法為專政的工具論的四原則,又發現其傳統性的積弊及大陸法學界對司法積
弊的指摘。最後,本文歸結中共應仿西方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朝司法尊嚴化、獨立
化及中立化的方向改革。